農業環境污染事故司法鑒定經濟損失估算實施規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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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技術規范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技術規范由農業生態環境及農產品質量安全司法鑒定中心、農業部環境保護科研監測所提出。
本技術規范由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局歸口。
本技術規范起草單位:農業生態環境及農產品質量安全
司法鑒定
中心、農業部環境保護科研監測所。
本技術規范主要起草人: 王偉、周其文、米長虹、劉瀟威、師榮光。
本技術規范為首次發布。
農業環境污染事故司法鑒定經濟損失估算實施規范
1?范圍
本技術規范規定了農業環境污染事故引起的農產品、農業環境及其他財產損失的估算范圍、現場調查、估算方法及其適用條件、誤差分析與控制。
本技術規范適用于農業環境污染事故引起的損害因果關系已經確定情形下的經濟損失估算。
本技術規范不適用于農業環境污染事故引起的人體健康損失估算。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1678?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方法
NY/T 398?農、畜、水產品污染監測技術規范
3?術語及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農業環境污染事故?agro-environmentalpollution accident
由于單位或個人的故意、過失或不可抗拒的原因,使某種有害物質或能量進入農業生產區域,對農田土壤、農用水體、農區大氣等農業生物所必須的生產環境正常狀態或功能產生不良影響,導致農業生物受到明顯傷害、減產、絕收或引起農產品質量下降的事件。
3.2
農產品?agricultural products
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植物、動物及其產品, 主要包括種植業產品、畜牧業產品、漁業產品。
3.3
經濟損失?economic loss
可以用貨幣形式度量的農業環境污染事故導致的農產品、農業環境及其他財產損失,包括農產品產量損失、農產品質量損失、農業環境損失、設施損失、處置費用。
3.4
農業環境損失?agro-environmentalloss
農業環境污染事故引起的,可用貨幣形式表示的,農產品賴以生長的農田土壤、農用水體等環境載體正常狀態或生產功能的喪失或毀損。
3.5
對照區?control area
與估算區域環境條件基本一致,未受到污染危害且種養殖農產品種類、生產技術和管理方式基本相同的農業生產區域。
3.6
后期投資?late investment
農業環境污染事故發生時至農業生物生長到商品規格所需投入但尚未投入的以貨幣形式表現的費用,包括肥料費、農藥費、飼料費、養護費、人員費等。
3.7
設施損失?installation loss
農業環境污染事故導致的農業機械、種養設施、污染防護設施等的廢置或功能受損。
3.8
類比法?analogy method
將估算農業環境污染事故與已發生的類型相同或相似的農業環境污染事故相比較,參照相同或類似事故中農產品或農業環境損失,確定估算事故中農產品或農業環境損失的方法。
3.9
估算基準日?base date ofestimation
以具體日期表示的確定估算對象價值的時間點。
來自: 綜合 ??? 責任編輯: 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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