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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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兔是分布于新疆塔里木盆地及羅布泊地區的阿克蘇、若羌、米蘭、阿拉干、尉犁、庫爾勒、巴楚、且末、莎車、和田、喀什等地的一種體形較小、毛色較淺的兔子,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近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一師森林公安局就破獲了一起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案件,并委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農林牧
司法鑒定
中心對涉案的2只(死體)疑似野生動物的物種、保護級別和價值進行司法鑒定。

鑒定人員在測量被獵殺的塔里木兔的身長。 閔懷良 攝
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農林牧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人員介紹,根據1988年12月10日國務院批準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規定,塔里木兔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該司法鑒定中心鑒定,2只塔里木兔的價值為1670元。
律師說法:
針對類似事件,新疆農林牧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艷林認為,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來自: 新疆農林牧司法鑒定中心 ??? 責任編輯: 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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